规制AI魔改影视作品 构建“清朗”网络环境

2026年01月05日

〚徐元 徐健惠〛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我国短视频用户迅猛增加。有数据显示,到2024年,我国短视频用户数量已飙升至10.8亿人,市场规模更是达到了3250亿元,同比增长15.6%。短视频行业的繁荣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较多的法律争议,不少创作者未经授权就对正版影视作品进行切割、重组、二次创作,不仅带来侵权风险,还因低俗化、碎片化的改编,消解了原作的艺术价值与文化内涵。针对这一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4年12月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批评部分AI魔改类视频以流量为目的,无底线篡改影视作品,带来过度娱乐与侵权的双重风险,并对执法部门与有关平台提出具体管理需求。2025年4月,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

AI魔改侵权认定及类型

AI魔改影视作品一般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对影视作品进行风格转换、剧情重构或形象丑化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并且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很可能构成对原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由于魔改影视作品行为很多情况下并未经过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因此,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成为AI魔改影视作品侵权判定的主要考虑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AI魔改最可能适用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现实中魔改多以“博流量、搞恶搞”为目的,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同时,AI魔改的结果往往大量复制原作品的内容,远超“适当引用”的限度。并且AI魔改缺乏对原作的尊重和理解,会对原作品的艺术价值、市场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和实质性损害,缺乏目的正当性,因此,许多情况下,AI魔改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如果AI魔改影视作品构成侵权,那么,具体侵犯何种权利呢?一般情况下,AI魔改影视作品主要侵权对象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首先,魔改视频依托原影视作品而存在,用户下载或复制原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音频或静态画面,只要未经合法授权,且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几种情况,后续的使用都可能侵犯原视频的复制权。其次,AI魔改也可能侵犯原影视作品的改编权。用户未经授权在魔改视频中大量保留原作品的具体表达的同时,加入部分独创性内容,在原影视作品片段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可能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第三,AI魔改行为对原作品进行低俗化、价值观扭曲化改动,导致原作品受到贬损,损害作者、演员等的声誉,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AI魔改治理反思与规制路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凭借降本增效的优势赋能各行业的转型升级,其应用成果迭代优化,百花齐放。但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意味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治理AI魔改乱象,需社会多主体共同发力,多措并举。

首先,作为该类信息直接生产者的用户,应深入了解自身生成内容,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以影视作品为代表的“魔改”素材不只是文艺作品的代表,更是社会价值、公众情感的寄托,视频生产者应尊重原作品劳动价值与精神内核,恪守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侵权标准,杜绝迎合“流量”而违背原作品初衷、损害作品价值的行为。

其次,作为信息传播重要枢纽的平台,应积极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黑箱”运行机制尚未明确,从行业发展、运行成本的角度审视,平台输出端审查义务不宜法定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放任该类视频的发布与传播。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平台应对侵权特征显著、精神内核扭曲的侵权短视频坚决清理,完善内容审核机制,通过通告、提示等方式引导广大用户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创作活动。

再次,作为相关技术构建者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理应为技术的合规性发展承担一部分责任。他们不仅是创新领域的开拓者,也应成为AI技术伦理的守护者。建议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者建立与其产品配套的算法溯源系统,从技术上降低数据来源追踪难度,为司法机关侵权判定与侵权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总之,面对AI魔改影视作品带来的乱象与挑战,我们既要看到技术发展的潜力,也要正视其对网络生态的冲击。游走于法律限度之外的“魔改”不仅不是创新反而很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唯有通过完善法律框架、强化平台责任、建立溯源机制、培养法律意识,同时保持对创新的包容态度,才能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进步之间找到动态平衡,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清朗”网络环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立场与对策研究”(22BFX09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分别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大连高新区TISC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