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选自《 学习时报 》
以规则之治进一步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基本前提。首先要在认识上明确什么是我国市场需要的“序”,并通过持续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新型不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让企业清晰知晓竞争边界。政府要承担起为行业、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规则的责任,避免因规则空白导致竞争失范。二是在监管执法方面,以专业技术提升监管精准性,避免“选择性”“运动式”执法。在我国,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重要的竞争法律以外,还有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许多法律。在这种“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格局下,明确不同监管规则的边界,加强央地执法协调,统一地方执法尺度与标准尤为重要。尤其要针对“内卷式”竞争中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不符标准等问题加大整治力度,筑牢市场秩序与消费环境底线。三是在公共服务方面,通过强化统计数据、市场动态研究报告、信用信息、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基础设施”,降低企业在识别市场需求、制定商业策略成本,推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参与市场经营。
坚持对经营主体平等对待,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以法律刚性保障“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围绕遏制地方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作出部署,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等公平竞争障碍。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通过法治手段确保所有经营主体在同一规则下竞争。另一方面,在资源配置与权益保护上实现“实质平等”:在市场准入上,不能因企业所有制性质设置额外门槛;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上,对国企与民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避免“厚此薄彼”;在权益保护上,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防止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挤压式竞争”,既防止国企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延伸为市场垄断,也防止民企因资本无序扩张侵蚀公共利益,形成“国民共进、大中小共生”的良好竞争生态。
推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互促进,是依法治理无序竞争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主动融入国际竞争规则体系,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融合。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过程中,要深入挖掘国际规则背后的市场理念与竞争逻辑,将其中关于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内容,通过修订国内法律法规转化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过法治传递我国市场的开放信号,提升国际市场对我国竞争环境的满意度。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通过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统一内外资企业竞争规则,能够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技术、人才进入我国市场,同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帮助企业熟悉国际竞争规则,实现国内竞争秩序与国际竞争秩序的良性互动,推动形成内外联动、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