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口岸防疫体系的执法进阶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的深度思考
2025年10月20日

滕艳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障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作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2025年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标志着我国口岸卫生检疫执法体系完成法治化重构。在新冠疫情重塑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格局的背景下,提升执法效能成为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创新执法权运行机制是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以上两部法规的协同修订,不仅构建了权责明晰的执法框架,更通过刚柔并济的惩戒机制与科技赋能监管创新,为筑牢国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权力法定,法治化确认执法权责主体归属

新法以法律形式终结权责模糊困境,实现执法主体的法定化。权力法定与执法主体法治化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权力边界与责任归属,从而解决传统治理中权责不清导致的行政效能低下、执法随意性等问题。一是明确权源依据。首次明确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导致的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构建协同框架。规定口岸地方政府须将国境卫生检疫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形成“中央主导—地方协同”的法治化协同分工体系。三是创设强制义务。新增公民及单位配合检疫的法定义务(《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一条),为口岸一线的执法行动扫除程序障碍。四是深化法治意义。通过法律授权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原则,又解决了新冠疫情期间因权责不清导致的防护标准冲突等实践困局,使每项执法行为皆有法可依。

二、裁量科学,阶梯化构建行政处罚体系原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协同打造了过罚相当的精细化惩戒体系,通过建立“实体标准—程序控制—动态调节”三维机制实现精准治理的同时,构建执法层面的“警示—限权—资格罚”的递进体系。一是从处罚类型来看,实现了按照危害程度设置一万元以下至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梯度化罚款。同时,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四十八条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建立了初次免罚清单管理机制,依据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的诸多情形,体现了比例原则、包容审慎监管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从而守护公共利益底线。二是在制度上突破,通过“免罚清单”与“从重情形”的二元设计,既避免“为罚而罚”的机械执法,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完美契合行政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而对行政机关而言,制定和实施裁量基准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兼顾执法公平性。

三、程序革新,风险化赋能智慧海关监管范式

智慧监管的法治化构建科技驱动的执法范式,本质是以程序正义驯服技术理性。未来通过“数据赋能+程序重构”的双轮驱动,将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安全之间持续校准,低信用主体会自动触发高频检查,最终实现“科技向善”与“监管为民”的有机统一。一是风险预警机制的法定化。新法要求海关总署建立境外传染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五—二十九条),实现执法关口前移。二是智慧检疫获得法律授权。明确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一条),为无感通关、远程查验提供合法性基础。三是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条款。针对食源性传播风险设置专项处罚标准(《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三),破解隐蔽性违法取证难题。

四、法治前瞻,行政化指导执法体系趋于完善

面对国际间的疫病或传染病潜伏期感染检测、国际规则衔接等新型治理难题,行政指导执法体系将在法治化、精细化、国际化三个维度持续优化,构建“监测—评估—响应”闭环,兼具弹性与约束力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一是企业和个人的主动健康申报将纳入信用管理,构建正向激励制度。尤其是采取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奖励措施,通过行政指导替代单纯惩戒。二是“中国方案”的国际兼容性将推动WTO/SPS争端应对法律机制国际化。推动《国际卫生条例》与国内法衔接,有利于深化国际规则内化。三是完善权利救济渠道,防范裁量权滥用风险。在强化处罚的同时,健全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保障。

综上,《国境卫生检疫法》与《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修订,不仅是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更新,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宣言,将最终实现“预防性治理”与“发展包容性”的平衡。由此,口岸防疫的终极防线,不仅在卫生检疫的方寸之间,而且在法律条文镌刻的刻度之上。未来,中国口岸的防疫体系将需要持续完善激励相容机制与国际规则紧密衔接,从主体资格法定化到裁量基准精细化,从科技赋能程序正义到过罚相当实体公正,不断沿着法治轨道向更高水平迈进。(作者单位: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