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消防用房——

法院判了,腾退!

2025年09月16日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

最近,全国多地法院审理了涉及消防设备间、消防通道占用的案件,案件中,有的高层顶楼消防通道被顶层住户擅自占用,住户更换通道门并加装门锁,内部堆放衣架、杂物等私人物品,将公共逃生通道改为私人空间,还有的业主占据消防设备间存放杂物,导致小区消防设备无法正常维护,火灾隐患大,严重威胁周边安全。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我市龙畔锦城小区一业主擅自占用消防用房案也落下法槌。该案中,法院要求该被告业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消防用房,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案情回顾】

事情还得从今年年初西岗区政府拨款对龙畔锦城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说起。物业发现小区业主辛位(化名)占据小区地下消防用房(74、75号排烟机房),如果不立即腾退,消防设备将无法维修保养,小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小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业主辛位侵占的消防设备间周边张贴《公告》,要求其立即腾退,排除妨碍,但该业主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将其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辛位立即停止对龙畔锦城小区地下消防设备间用房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将侵占的消防设备间返还给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辛位占用该栋楼地下排烟机房存放个人物品。2025年2月至6月期间,小区业主委员会即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张贴通知,要求占用公共设备间的居民清理个人物品。该业主占据小区消防设备间事实成立,并导致小区无法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严重影响小区安全。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消防设备间属于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共同利益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要求业主辛位腾退非法占据小区消防设备间。案涉排烟机房是全体小区业主的共有建筑,被告辛位无权占用存放个人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辛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龙畔锦城小区地下74号、75号排烟机房内的个人物品清空,并将房屋返还给业主委员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此案中,辛位占用消防设备间的行为,对业主委员会正常行使管理权利造成了阻碍,影响了对消防设备间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导致整个小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故由业主委员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消防设备如果维护良好,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各方需协同配合,从源头遏制非法占用行为,避免类似安全隐患演变为事故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