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近日正式颁布,对建设公平竞争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构建平等竞争的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一系列制度建设,从多维度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一,明确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这一制度明确了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权利边界,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领域外,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进入,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了清晰的市场准入指引,避免了因政策模糊而导致的隐形准入障碍。第二,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这一制度,可有效防止有悖于公平竞争要求的措施出台,从源头上消除准入壁垒,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第三,保障了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平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这一条款从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获取角度,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了平等保障,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在获取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资源时,不会因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处于劣势。第四,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第五,加强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构建政策落实的制度体系
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应享有的经营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政策制定、落实、监督、保障和评估等多个环节入手,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政策落实体系。第一,明确了政策落实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这一条款明确了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仅要制定政策,还要确保政策的实施和落实,避免政策停留在纸面上。第二,规范了政策制定和调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这一条款从政策制定的源头入手,要求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建立了政策落实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构建执法司法平等对待的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该问题制定多项条款,以有效稳定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预期,使其更有信心和动力参与市场经营。第一,明确了执法和处罚的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这一条款明确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处罚应遵循同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第二,规范了监督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监督,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三,加强了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政治学副教授)